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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长江经济带—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(2021—2035年)》获批复
发布时间:2024-02-27 阅读次数:19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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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国务院日前批复《长江经济带—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(2021—2035年)》。《规划》范围包括长江经济带和长江流域的陆域国土、内水,以及有关领海,对长江经济带和长江流域国土空间保护、开发、利用、修复等各类活动进行总体引导和管控,为其构建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。

  《长江经济带—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(2021—2035年)》(以下简称《规划》)日前已经国务院批复。作为首部经国务院批准的流域性国家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,《规划》对长江经济带和长江流域国土空间保护、开发、利用、修复等各类活动进行了总体引导和管控。

  自然资源部空间规划局副局长苗泽介绍:“《规划》具有开创性、战略性、协调性和可操作性,对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、深化‘多规合一’改革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,也将为进一步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,支撑构建新发展格局,促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发挥重要作用。”

  涉及长江流域1173个县级行政区域

  长江经济带横贯东西、承接南北、通江达海,是区域协调发展的重点;长江流域是一个整体,沿江各地共饮一江水,是一个生态共同体。此次《规划》从长江经济带整体性和长江流域系统性着眼,范围包括长江经济带和长江流域的陆域国土、内水,以及有关领海。其中,陆域面积240万平方公里,包括长江经济带11个省份全域,以及长江保护法规定的长江流域其他8省份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,共计1173个县级行政区域。

  作为长江经济带—长江流域空间发展的指南、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,《规划》推动形成承载多种功能、区域协调发展的云贵川渝区域、长江中游地区、长江三角洲区域三大主体功能综合布局。

  苗泽介绍,这是统筹考虑区域内人口、资源、产业、公共服务、基础设施等要素配置,基于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、生态保护红线、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划定成果做出的安排。将推进分布式构建相对完备的区域产业链、供应链;系统调整区域农业、生态、城镇等功能空间结构和布局,在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“一张图”上协调解决空间矛盾冲突;确定区域性差异化综合措施,促进开发和保护有机结合,支撑构建优势互补、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。

鄂公网安备 42010402000899号